发布日期:2025-08-11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现就《茂名市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说明如下: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市场需求推动下,以月子中心、剧本杀、密室逃脱、民宿、校外托管机构、露营基地等为代表的新业态经营场所迎来爆发式增长。这些新型经营场所丰富了产业形态和种类,满足了人民群众文化娱乐需求。但是由于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这些场所的管理要求不够健全,缺乏相应的管理规范,主管部门不够明确,监管存在盲区,这些场所存在消防安全条件不够完善,人员疏散能力较弱、火灾风险较大等问题,消防安全隐患较大。
消防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习高度重视,多次对此发表重要讲话及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了加强对新业态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茂名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部分新业态新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列举的部分新业态制定《条例》。《条例》的出台,对进一步明确各方关于新业态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职责,强化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填补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空白,具有重要意义。
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属于基层治理范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权限。相关上位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同时参考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有关消防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省市有关政策文件。《条例》与现行法律、法规不抵触。
《条例》的制定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原则。经茂名市委批准,茂名市人大常委会印发《茂名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条例》为2024年初次审议项目,茂名市消防救援支队为牵头起草单位。
2024年6月,茂名市政府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收到草案后,严格按照立法法、省立法条例和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关于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规范的规定,于2024年8月、12月和2025年6月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在审议过程中,市人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开展了多次立法调研,多次组织召开立法座谈会、研讨会,就新业态经营场所定义、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名录制度、经营者义务、法律责任等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多次向市人大代表,市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咨询专家等征求意见,同时利用报纸、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公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条例》草案二审后,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同意后报市委审查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条例》审议期间给予了大力支持,协助召开《条例》省立法专家论证会和征求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到茂名开展实地调研,指导《条例》修改工作。
2025年6月18日,茂名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一)关于新业态经营场所适用范围。《条例》明确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点播影院、产后康养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校外托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民宿、露营基地、无人棋牌室等9种较为常见、已具有一定数量的经营场所为适用本条例的新业态经营场所。
(二)关于行业主管部门。为了增强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合力,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救援机构、住建部门、公安机关职责外,《条例》根据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原则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明确了9种新业态经营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有三方面职责:一是制定管理规范,对列入名录的新业态经营场所,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管理制定统一的管理规范,解决新业态经营场所管理规范不明确的问题。二是加强日常监管,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新业态经营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三是协助制定名录,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制定新业态经营场所名录,并定期更新。
(三)关于名录制度。为了摸清新业态经营场所底数,加强对现有以及未来新增的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监管,《条例》建立新业态经营场所名录制度,明确名录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本地实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定期更新,报本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名录公示期限、异议处理、内容调整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关于新业态经营场所经营者消防安全责任。《条例》对新业态经营场所经营者消防安全责任分为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一般规定对照消防法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列举了新业态经营场所经营者均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同时,为解决因场所设置、装修不规范等引发的消防安全隐患,还对室内新业态经营场所建筑性质、总平面布局、室内装修材料、室内隔断等提出明确要求。在一般规定的基础上,《条例》针对各种新业态经营场所的特点,分列七条对各种场所经营者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具体规定。
(五)关于法律责任。除衔接性规定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补充设定两条行政处罚:一是针对日常检查比较常见、火灾风险较高的使用不符合标准装饰装修材料的违法行为,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分别设定行政处罚。二是在与消防法衔接的基础上,针对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六)关于包容审慎监管。新业态属于新生事物,新业态经营场所经营者大部分属于小微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为了支持新业态健康发展,《条例》明确对新业态经营者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的情形必须严格执法外,在合理期限内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
(一)关于行业主管部门的确定。茂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认为,部分新业态经营场所存在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权责不清晰的问题,不利于对该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而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部门对部分新业态经营场所行业主管部门争议较大,一直难以明确。为此,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函商市政府,请市政府明确部分新业态经营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认真组织研究,复函明确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政府意见对《条例》中新业态经营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5月23日,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召开论证会对《条例》拟补充设定的两项行政处罚进行了论证,并提交了论证报告。经论证,《条例》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使用不符合标准装饰装修材料、个体工商户未履行消防设施保障义务的违法行为补充设定了行政处罚。DG视讯·(中国区)官方网站DG视讯·(中国区)官方网站DG视讯·(中国区)官方网站